案例回顾医患签订赔偿20万元的协议被撤销
2025/3/11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次一、患方诉称
年8月20日,胡某某因“头痛、头晕以及恶性呕吐”医院神经外科治疗,入院诊断结果为颅内占位神经鞘瘤。胡某某于年8月28医院处进行手术切除,术后于NIGU病房观察。
次日即出现右眼角膜浑浊、结膜充血水肿等情况,医院即安排眼科中心的医生为胡某某治疗,诊断为“右眼大泡性角膜病变,右眼白内障,右眼视网膜病变”,医院仅为胡某某开药治疗。胡某某于年9月23日出院后,双眼视力大幅度下降。
年11月19日,胡某医院专家门诊继续治疗,被x医院诊断为“右眼角膜内皮失代偿、左眼神经营养性角膜结膜炎、双眼并发性白内障”,x医院建议胡某某进行眼角膜移植手术。
二、患方观点
年5月,胡某某向医院申请赔偿。年7月13日,胡某某与医院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医院向胡某某赔偿20万元。但在签订该份《协议书》时,医院未就该《协议书》的内容及后果向胡某某做详细解释以及风险释明。
胡某某作为一名非医学专业人士,完全没有预想到双眼视力在医院手术后会迅速下跌,对自身病情缺乏判断力,并且当时急需筹集资金进行眼角膜移植手术,因此在十分危困的状态下与医院签署了《协议书》,对《协议书》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胡某某的右眼视力现在已经完全丧失,左眼视力只有3.7且在迅速下降。
三、被告医院辩称
1.胡某某因病在医院处治疗,于年9月23日出院。出院后继续在x眼科x及x市x医院进行眼科检查治疗。
2.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医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不超过60%。
3.年7月13日,胡某某以右眼损害、左眼中度视力损害、合并外窄受限为由要求赔偿,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医院一次性赔偿胡某某20万元,胡某某不再就此事提起医学会鉴定,如果已经鉴定的,双方同意不再根据鉴定结果提出其他要求。
医院于年7月13日支付给胡某某20万元,双方就该民事损害的争议已经协商解决,胡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非常清楚《协议书》的内容。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和撤销的情形,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现在距《协议书》签订时间超过一年。
四、鉴定意见
1、患者胡某某右眼损害后果与x医院诊疗过错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完全因素;
2、被鉴定人胡某某,男,年7月15日出生,双眼残疾等级为六级;
3、患者胡某某左眼外展功能受限、神经营养性角膜炎、视野缺损及视力变化等病变结局系其接受“颅内肿瘤”手术治疗之并发症,x医院对该并发症的诊疗行为无过错,原因力为无责任。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术前评估欠充分,术前未请眼科会诊。
2.患者术前右眼检查无异常,术后立即出现右眼角膜混浊伴分泌物,并不断进展至需要行角膜移植治疗,应认为系医方于术中化学性损伤右眼角膜所致。
3.履行知情权告知义务欠充分。术前对发生左眼外展功能受限、神经营养性角膜炎及视力降低之并发症的告知欠充分;
在患者出院时,未能就右眼化学性伤及左眼外展功能受限、神经营养性角膜炎(溃疡。经后期治疗目前已愈合;下同)及视力降低之并发症的诊治预后等与患方充分沟通交流。
六、庭审意见
1、本案中,胡某某在医院已按《协议书》赔偿20万元后,仍向医院主张赔偿,系其对《协议书》内容有异议,故其要求撤销该《协议书》。
胡某某陈述其对自身病情缺乏判断力,没有预想到双眼视力在手术后会迅速下跌,并且急需资金进行眼角膜移植手术,唯恐耽误治疗时间,故在十分危困的状况下与医院签订《协议书》,系基于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协议书》。
2、而胡某某于年7月21日x市x医院,行“右眼飞秒激光穿透性角膜移植+白内障囊外摘出+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后,视力并没有恢复。且鉴定意见书出具后,胡某某才知道该《协议书》可撤销的事由出现,且胡某某已经于年7月9日起诉至本院。
故上述《协议书》系胡某某基于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间,胡某某主张撤销其与医院于年7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判决,撤销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医院签订的《协议书》;被告x医院承担80%的责任,赔偿原告胡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