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视力障碍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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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一)张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于年11月14日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年6月6日以患有视力障碍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张某某自述双眼视物不清4余年,既往有冠心病史。组织诊断医学检查:神志清,精神可。颅脑CT:双侧基底节区腔隙性梗死。眼科检查:双侧眼压Tn,左眼角膜浑浊变性,瞳孔对光反射消失,眼底朦胧不清,眼B超示眼视网膜剥离,人工晶体在位,视力为0;右眼角膜清,瞳孔对光反射存在,视网膜朦胧不清,可见大片缺血表现,人工晶体在位,视力光感+。组织诊断审查意见:张某某双眼视力低下,并存在需要手术治疗的视网膜剥离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二条第一项所列疾病。
(二)沈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于年11月14日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年6月6日以患有视力障碍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沈某某自述双眼视物不清20余年,既往有高血压病、脑卒中史。组织诊断医学检查:血压/90mmHg,神志清,精神可。B超示左室舒张功能减低,双侧颈动脉未见明显异常。眼科检查:双眼视力自述0,视力检查不配合。双侧眼压Tn,角膜清,瞳孔对光反应灵敏,晶体轻度混浊,眼B超示双眼玻璃体浑浊,视网膜未见剥离。眼科复检通过视觉诱发电位(VEP)检查示双眼有视神经传导功能,考虑存在伪盲情况,无法确定其真实视力。组织诊断审查意见:沈某某视力检查不配合,存在伪盲情况,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二条第一项所列疾病。
案例分析
案例1
张某某主要疾病在视力障碍,根据其眼科检查结果示左眼瞳孔对光反射消失,且眼B超示眼视网膜剥离,视力为0;右眼视网膜可见大片缺血表现,前期白内障手术人工晶体在位,视力仅光感+,说明其视力已达盲目4级<0.1程度。因此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二条第一项所列疾病范围。
案例2
沈某某虽然高血压达到2级,但无靶器官受损情况:如双侧颈动脉未见明显异常,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关于高血压的相关条款。关于沈某某视力障碍部分,主观检查不配合,自述双眼视力为0。眼科检查示瞳孔对光反应灵敏,晶体轻度混浊,且眼B超示视网膜在位,并且通过视觉诱发电位(VEP)检查示双眼有视神经传导功能,但其仍坚持无视力,主观和客观检查极其不符,多次行视力检查结果均不一致,存在伪盲行为。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二条第一项中“伤、病后双眼矫正视力<0.1,经影像检查证实患有白内障、眼外伤、视网膜剥离等需要手术治疗”的规定,虽然未能确定其真正视力,但据VEP检查观察峰值与潜时的数值结果推算其视力在0.1以上,存在伪盲情形。同时结合影像学检查证实沈某某不存在白内障、眼外伤、视网膜剥离等需要手术治疗的疾患,综合判定其身体状况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二条第一项关于视力障碍的情形。
法官讨论
法医学上视力障碍通常系指远视力障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视力障碍是指视力较正常降低,狭义的视力障碍是指远视力降低至中度以上视力损害或盲目程度。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二条第一项关于视力障碍是伤、病后双眼矫正视力<0.1即各种原因导致的患眼低视力2级。
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确定罪犯的视力,需运用临床眼科学、视觉科学和法医学理论和技术在客观检查的基础上综合判定。首先,法医技术人员在接到暂予监外组织诊断案件时,应充分了解本案案情、眼科病史,必要时应询问家族性疾病史、全身疾病史(比如糖尿病)。在上述案例中,张某某和沈某某都自称有眼疾患史但无相关病历,在排除糖尿病等全身疾病的因素后,确定罪犯的视力就成了重中之重。视力评价常用国际标准视力表记录,这种方法确定的视力主要是罪犯的主观视力,有赖于罪犯的配合。要得到确切的视力就必须借助眼科辅助检查排除伪盲情况。
在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中,伪盲鉴别一直是组织诊断中的难点。伪盲是指受检者由于要达到某种目的而假装视力减退或失明,实际受检者除视力减退外,外眼及眼底均不能查到视力减退的客观依据。普通伪盲有两种,一种是伪装视力完全消失,另一种为伪装视力减退,因受检者为避免行动困难或恐怕伪装不够逼真,故伪装多为单眼性。伪装视力完全消失的情况比较容易鉴别,有光效应法、阅读检查法、试镜片法、复试测试法、意识试验等十多种方法可以准确鉴别,但第二种伪装低视力的鉴别有一定困难,由于主观性太强很难确定当事人精确视力。
视觉电生理技术是法医临床学鉴定中一项常用的视觉客观检查技术,可联合应用多种检查技术共同鉴别伪盲的方法。案例2沈某某排除伪盲就是运用视觉电生理技术中视觉诱发电位(VEP)检查法,这是目前被公认为最精确、客观、可靠的伪盲检查法,可通过观察峰值与潜时的数值,算出被检查者视力,也可通过诱发出VEP波形的最小刺激图形所对应的视角来推算视力或者和健眼VEP对比波形,若双眼波形无明显差异,双眼屈光介质等同,则可粗略判断伪盲眼视力。同时对VEP仪器精确度及性能要求更高,现实中只能通过潜伏期波幅数值和健眼对比做粗略估算。
视力障碍罪犯的病情组织诊断工作是一个心理物理学的范畴,在确定罪犯视力时,不仅需要临床上眼科学的客观检查方法,还需要我们根据案件相关背景及眼科检查的科学性给予其心理上疏导进而得到更加科学准确的视力。
作者简历
张洪涛,男,年8月25日出生,毕业于青岛大学医学院,法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副主任,三级法官助理。
社会兼职:山东省医学会法医学会第一届委员。
主要荣誉:山东省监外执行组织诊断专家库成员,荣立个人三等功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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