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焦点是三被告是否对原告实施了殴打
2015-12-25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次本案争议焦点是三被告是否对原告实施了殴打行为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申请本院向李桥乡派出所调取了本案相关证据,以证明三被告曾对其实施殴打行为,在公安机关对被告陈财德、陈学新(兴)、陈积新(兴)以及证人周某、陈某甲、肖某的派出所询问笔录中,并没有证明三被告与原告互相撕扯的行为,事发后及在庭审中被告也始终否认曾对原告实施过殴打行为,原告在派出所询问笔录中陈述是被告陈财德、陈学新(兴)和被告陈积新(兴)两口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女的对其进行殴打,证人陈某乙在派出所询问笔录中陈述是姓陈的社长一个人对原告进行了殴打,庭审中原告又陈述由于天黑周围的人比较多没注意到具体是谁殴打了自己,眼睛晶体脱落原告的前后陈述与证人陈某乙的证言相互矛盾,故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三被告对原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无确凿证据证实其的损伤后果与三被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认定原告举证不能同时,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结案报告查明的事实也与原告的主张相悖,原告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结案报告载明的事实亦无异议,综合上述事实,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此,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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