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一起羊水栓塞案件的启示

2017-6-21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导读:26岁产妇死亡,是羊水栓塞,还是失血性休克救治不力致死?这起医疗官司,医疗律师是这样打的。

一、案情简介

王某,26岁,既往体健。确诊怀孕后即在某妇幼保健院(即本案被告,以下简称保健院)建档产检。产检期间除发现双子宫外未见其他异常。足月后,王某到保健院住院分娩。保健院行检查并术前谈话后行剖腹产手术。王某于上午11时经剖宫产分娩一男婴,手术顺利。王某术中、术毕出血共计ml。王某回到病房后仍然出血,家属按照医生要求持续按摩子宫。王某后诉发冷,渐至意识模糊,直至昏迷。

保健院告知病危,准备行子宫切除。殊不知手术尚未开始,王某呼吸心跳停止。经紧急抢救,王某心跳恢复,并于当天17:15行子宫切除。当天21:40,保健院医院。

次日上午,王某不幸去世。医院死亡诊断:产后出血,DIC,出血性休克,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心肺复苏术后,全子宫切除术后。保健院制作王某血液涂片送外院病理检查,回报为:镜下血液中见到有形成分,可能为毳毛。保健院同时把王某子宫送外院行病理检查,结果为:1、子宫壁平滑肌增生肥大,子宫颈水肿,局部有出血,符合妊娠子宫改变。2、在大子宫肌壁一个血管中见到有形成分,考虑是毳毛。

二、案件关键

本案的患者初为人母,风华正茂,孰料刚刚生下孩子,就撒手西去,对家人的打击可以想象。任何人见到此种情况,都难免不为之掬一捧同情之泪。

但同情代替不了法律,就案情而言,本案的关键是患者的死因,即患者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死亡?是羊水栓塞?还是失血性休克救治不力?如果死因是羊水栓塞,由于羊水栓塞本身危重凶险,死亡率高,故即便是保健院有责任,保健院的责任也很可能不大;如果死因是失血性休克救治不力,由于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对失血性休克有有效的包括止血、及时输血、大量补液等综合抢救措施,医院里的失血性休克,医院及时诊断,正规治疗,完全有抢救机会。故发生在保健院里的失血性休克致死,保健院很可能存在诊断延误或者未按照规范抢救治疗的过错,责任显而易见。

三、代理过程

(一)、接案-初步判断

笔者第一次见到患者家属,离患者去世不到一周,而家属已经是身心俱疲,心力交瘁。突然遭此意外,短短几天之内,家属已经尝试了一切可以采取的手段:聚集亲友,在保健院打横幅;拒绝安葬尸体,拒绝把孩子从保健院带走;在网上发帖,控诉保健院等等。在此期间,在当地公安部门的协调下,家属已经和保健院数次沟通,保健院坚决认为患者死亡是羊水栓塞,保健院无责,最多只能出于人道主义给予家属适当抚慰。

家属虽然不认可不接受保健院的抚慰,但也不愿意实施尸检查明死因。如此几次三番,反复拉锯,眼看亲人停留在冰冷的太平间,难以入土为安;孩子在保健院嗷嗷待哺;双方长辈悲痛欲绝,此外还要面对亲友的关心询问和网上的各种舆论,患者家属承担的压力巨大。

笔者不得不指出的是,近年以来,发生医疗争议后,患者家属往往会采取医院施加压力。但从本案患者家属的经历来看,网络发帖徒增烦恼,效用有限。本案家属在网络发帖后,引起了比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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